Choose Your Region Below
 

Find a flightFind hotelsCar Rentals

 

 
 
 
 
Depart:
Calendar
Return:
Calendar
 
Adults Children Infants
 
2 to 11
years
8 days to
23 mths
 


承运条例

第一条:定义

1.1 含义: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这些特定的表达有如下含义:
  • “附加服务”是指您从第三方供应商处所购买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 “行李”(Baggage或baggage) 是指您在旅途中携带的个人财产。 除非特别说明,此处“行李”包括您所有托运和未托运的行李。
  • “行李托管证”是指我们发给旅客的文件(包括行李确认标签),用以作为托运行李的票据,其与托运行李的承运有关。
  • 行李确认标签”是指由我们开具的仅用于确认旅客托运行李的证明文件。
  • “航空公司”是指欣丰虎航空私人有限公司(同样请参见“我们”、“我们的”、“我们自己”以及“我们”等词的定义。)
  • “航空公司规则”是指除本承运条例外由我们不时公开发布的有效规则和规定,其将对旅客和/或行李的承运进行控制和管理,且应包括不时生效的适用关税税则。您可在我们的办事处、登机柜台及我们的网页上看到或获取该规则。
  • “托运行李”是指由我们负责保管且为其颁发行李确认标签的行李;有时它也指“注册行李”。
  • “承运人条例”是指在行程单中所包含的或随同行程单传达的声明,和/或在本网站中的声明,包括但不限于欣丰虎航空公司被定义为声明的实用信息部分,其以“参见”的形式援引了本条款和条件及我们的办事处和办理登机手续的柜台提供的通知。
  • “确认号码”是指由我们分配给您的号码,用以识别已经确认的每次航班预订。
  • “公约”是指下述任一适用文件:
    •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于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签定于华沙(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号在海牙修正的华沙公约》;
    • 《一九七五年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修正的华沙公约》;
    • 《一九七五年在海牙修改的、经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修正的华沙公约》;
    • 《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一九七五年蒙特利尔第四号附加议定书修正的华沙公约》;
    • 《一九九九年蒙特利尔公约》。
          由一九六一年瓜达拉哈拉公约补充
  • “损害”是指由我们所提供的承运服务或其他附加服务引起的或与上述服务相关的包括死亡、对旅客带来的身体伤害、延误、损失、部分遗失或其他损害。
  • “日期”是指日历日,包括一周所有七天,但是如为了通知的目的,则发送通知的当天不应计算在内。
  • “电子票本”是指我们的数据库中保存的电子航班票本或其他有价文件。
  • “电子票”是指由我们或代表我们开具的行程单、电子票本、登机证明文件(如果适用)。
  • “机票票本”是机票的一部分,包含有“旅行经停地点”,标明您将出发和到达的指定的地点。如果是电子机票,则为电子票本。
  • “行程单”是指我们发给旅客的包括有旅客的姓名、航班信息、承运人条例和通知的文件。
  • “旅程”是指从一个机场抵达另一机场的单程航行。
  • “旅客”、“您”、“您的”、“您自己”是指经我们同意后由飞机承运或即将承运的任何人,但机上工作人员除外。
  • “航程”是指从出发机场至目的机场之间的飞行过程。
  • “座位”是指我们飞机上的座位。
  • “资费”是指我们以电子方式或通过文件和适用条例发布的票价和收费。
  • “机票”是指行程单,包括我们或代表我们开具的电子客票和电子凭证,其中包括随其附送的承运人条例和相关通知。
  • “条款和条件”是指承运条款和条件。
  • “未托运行李”是指托运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包括您携带进入飞机客舱的所有物品。
  • “我们”、“我们的”、“我们自己”、“我们”和“航空公司”均指欣丰虎航空私人有限公司。
  • “网站”是指我们为方便客户进行网上预订并获取与我们相关的信息而提供的因特尔网站www.tigerairways.com。
1.2 标题: 本条件和条款中任何一条的标题仅为方便所用,而不可用于对正文的解释。


第二条:适用性

2.1 总则: 本条件和条款适用于由我们或代表我们提供的航空承运或其他方式的运输,包括地面旅客和行李输送,适用于我们应承担的与承运和输送有关的任何责任。
2.2 适用条款和条件: 除非本条款和条件另有规定,如果本条款和条件与我们的承运人条例或任何其他我们在处理特定事件时所适用的规则有矛盾时,应以本条款和条件为准。
2.3 语言: 本条款和条件以英语书写,即使本条款和条件存在有其他语言的翻译版本,但英语是用以解释本条款和条件的唯一语言。
2.4 基本法律: 如果本承运条例或其任何一条与任何适用于您和我们所签承运合同的任何法律(如公约)不一致时,则以适用法律为准。

第三条:机票 / 行程单

3.1 合同的初步证据: 行程单是旅客和我们之间的承运合同的初步证据。 行程、本条款和条件及我们的承运人条例(包括适用关税税则)一起构成了您和我们之间的承运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3.2 可转让性: 承运合同只可根据本条款和条件及承运人条例进行转让。 如果您想转让您的航班,您只可在第5.3条及我们的航空公司规则所规定的情况下实现转让。 如实行转让,如果我们依据诚信为享有使用机票搭乘航班资格的人员之外的人提供了承运服务或者根据第十条向其提供了退款,则我们不就对该等人员提供承运服务或支付退款的行为为其负责。
3.3 有效性: 如之后有任何的更改,根据下述第5.3条,行程单只对其指定的旅客姓名和航班有效。
3.4 身份: 我们仅为行程单或电子机票上所写姓名的旅客提供承运服务。 在办理登机手续时,您需提供合适的身份证明。

第四条:票价

4.1 总则: 票价仅适用于出发地的机场和目的地的机场之间的承运服务。除非我们另有特别说明,票价不包括机场之间以及机场与终点城市的地面承运服务。 我们提供的是严格意义上的直飞航线服务,不应就您的任何转接班机对您负责。 我们不应为您未能赶上任何转接班机承担责任。票价将根据您为航班或相关航班支付票款当日我们的有效关税税则进行计算。根据我们航空公司规则的规定,对您航班或您的行程的任何部分的任何已经核准的更改可能需要支付附加的应付费用。
4.2 婴儿: 在航行当日年龄不足两(2)岁的婴儿如由成年人抱着,则只须根据不同的舱位为其支付相应的收费。每个成年人只许携同一(1)名婴儿。飞机机舱内不允许放置婴儿座或婴儿车。两(2)岁以上儿童需要与其他旅客一样购买机票。出生不到七(7)天的新生婴儿不可参加航空承运。
4.3 赋税和保险费: 除非我们另有特别说明,任何与您所享有的服务或使用的设备相关的、由政府或其他机关或机场经营者征收的任何赋税、费用或收费是产生于我们的票价、管理费和收费以外的费用,应由您来承担。上述针对航空旅行征收的赋税、费用和收费可不时发生变化,甚至在您的预订已经确认之后都可进行征收。尽管如此,只要这些费用降临在您起飞之前,您即须支付该等赋税、费用和收费。
4.4 货币: 除非我们另行同意,票价和收费应以与我们公布的票价随同规定的货币形式进行支付。
4.5 精确性: 所有票价、航班时刻表和路线在公布时刻正确无误。 我们保留勿须提前通知即可在任何时候或不时修改任何票价和航班时刻表的权利。
4.6 适用票价: 适用票价是指无论是电子通讯形式或通过其它任何媒体由我们或代表我们公布的票价。除非我们另有特别声明,票价不包括收费、服务费和其他任何收费。
4.7 管理费: 我们保留权利就所提供的不包含在机票票价内的辅助服务收取合理的管理费。

第五条:座位预订 / 预订

5.1 预订要求: 只有在您支付票价全款以及我们向您发出预订记录和/或行程后,座位预订才被确认。一旦确认后,预订便不可取消,且已支付的费用不得予以退款。
5.2 团体预订: 团体预订以不同时间内特定的条款为准。欲知详情,请与我们联系。
5.3 航班收费: 在预定的航班起飞前4小时内不得做出任何更改。在预定的航班起飞前4小时外,您可根据可行性及不同舱位对每一旅客应收取的票款将预订航班转换成其他航班,同时您需遵守下述条件:
(a) 如新预订的航班票价低于欲取消的预订航班,票款差价将不可退还给旅客;
(b) 如新预定的航班票价高于欲取消的预定航班,则票款差价应由旅客在取消或更改得以实现之前支付;
(c) 直到我们向您发出新的预订记录和/或新的行程之后更改才算确认。
5.4 折扣票价 : 涉及航班更改规则的第5.3条不适用于某些特选折扣票价。欲知更多详情,请参考特殊折扣的相关条款和条件。
5.5 更名: 每一单预订仅对已确认的预定上指定的旅客有效。不得进行旅客替换。
5.6 付款: 预订时必须支付票价全款。对于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在没有支付票价全款的情况下获准确认的预订,我们保留在办理登机手续前任何时候取消该预订和/或不允许您登机的权利。
5.7 个人资料数据: 您特此确认并同意因为以下目的已向我们提供您的个人资料数据:进行承运预订、为您提供该次预订的确认号、为您提供并开发辅助的服务和设备、方便移民和入境手续;计算账目、开具帐单和审计、验证信用卡或其他任何支付卡、安全、行政和法律的目的;信用卡发行、系统测试、维护和发展、统计分析、在未来我们的交易中协助我们等。为了上述目的,通过与我们签订承运合同,您授权我们保留和使用您的个人资料数据并将其传输到我们自己的办事处、授权代理人及第三方关联企业、政府机关、其他航空公司或上述服务的提供者。
5.8
就座
往返新加坡与柏斯的航班
我们不提供或保证任何座位。即使在搭客登机后,我们仍有权基于运作、安全或保安理由,随时指定或重新指定座位。

所有其他航班
我们不根据特定座位号码分配座位,所采取的是单一制和自由选择式政策。老年人和有儿童随行的搭客获准优先登机。所有航班均禁止吸烟。您同意接受由我们的机组人员在飞机上为您安排任何座位。

5.9 票价不可退款: 除非本承运条例或我们的航空公司规则上另有特别规定,在任何时候票价不得予以退款。

第6条:登机和其他承运要求

6.1 登机,截止时间和条件: 您必须提前于预定的航班起飞时间之前到达机场,并有足够的时间完成政府规定的正式手续和登机程序。 我们的登机手续台在预定的航班起飞2小时前开始工作。登机截止时间因不同的机场和特定的航班而有所不同。 您有责任确保您遵守上述截止时间,其详情在您预订航班的时候将告知于您。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如您在您所预定的航班起飞不到45分钟前到达机场,我们保留拒绝您参加航空旅行的权利;在不损害本条款和条件其他管辖拒绝承运的权利相关规定的一般性的前提下,我们保留不允许您登机的权利,且不应对您承担任何责任和退还任何已经支付的费用:
(a) 如果您企图在关闭登机台之后登机;
(b) 如果您未能向我们的工作人员提供适当的身份证明或证实您的身份;
(c) 如果您没有去某一特定地方或国家旅行必备的合适的文件、通行证、签证
(d) 如果您未能全部付清应付给我们的人和票款或其他费用或收费;
(e) 如果您对我们的工作人员施行暴力或在我们的工作柜台引起骚乱或对我们的工作人员实行无论是身体上的还是语言上的虐待;
(f) 如果政府或其他机构禁止您办理登机手续或登机;
(g) 如果根据我们的判断,您因为醉酒或其他任何明显的不利的健康条件而不适合旅行;和/或
(h) 如果根据我们的判断,您在健康上不合适飞行或您的健康条件对或可能对其他旅客的健康造成危险或威胁。
6.2 办理登机要求 : 在登机台,您需要出示于您的航班或身份相应的信息。该类信息必须包括航班预订确认信息和有效的护照。所有国际航班必需的要求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我们的航空公司规则的陈述和声明。
6.3 登机: 您必须在航班预定起飞至少30分钟之前到达登机口。
6.4 没有出现: 不管因为何种原因,如果您未能准时办理登机手续或没能在飞机起飞时登上飞机,您已支付的票价将不得予以退还。
6.5 遵守:: 您应完全负责遵守您航行出发的、到达的或途经的国家的所有法律、法规、命令、要求和必备条件,我们的条款和条件、我们所颁布的与其相关的通知和指示。 对于您获取必须的文件或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命令、要求和必备条件(无论其为口头还是书面亦或是其他方式颁布的),或者对于您因为未能获得该等文件或未能遵守该等法律、法规、命令、要求、通知、必备条件或指示而造成的后果,我们不应付有任何形式的责任。
6.6 旅行文件: 您应对获取和必须持有且在有关官方机构要求时出示按照您旅行出发、到达或途经国家的法律、条例、决议、要求或规定所需具备的所有出入境、健康和其他文件负全部责任。
6.7 拒绝入境: 无论何时,在任何政府或移民机关的命令下,我们被要求将您遣送回您的出发地或其他地方,您同意支付由于您不具备入境一个国家(无论是转机国或是目的地)的权利而产生的适用费用和/或罚款或罚金。在此情况下,我们将不会退还给您票款。
6.8 旅客负责罚金、拘留费等: 如果因为您未能遵守您的航行出发、到达或途经的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其他旅行的必备条件或您未能提供要求的文件,我们被要求支付、存放任何罚金或罚款或产生任何花费,一经要求,您即应偿还我们任何已经或即将支付的上述费用或发生的上述花费。我们可将您尚未使用的承运费用或者我们持有的属于您的费用以支付上述费用或支出。
6.9 安全检查: 您应提交政府或机场官员或我们要求的安全或健康依据。

第7条:航班组合 (航班合拼)

7.1 航空公司可提供在同一个预订中选择来自特定目的地的两个或多个通过新加坡的航班航段,此项将因时而异。
7.2 所有超过一个途经新加坡航程旅程旅行的旅客必须在换乘下一个航班前办理海关和移民手续。在新加坡的廉价航空候机楼至少要留有两个小时的时间以办理移民和登机手续。
7.3 所有旅客将根据上述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对其旅行文件负全部责任。
7.4 根据本承运条例之条款和条件的规定,航空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对由于旅客不能完成旅行而更改行程安排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收影响的航段在下一个航班安排座位。

第8条:拒绝和限制承运

8.1 拒绝承运的权利:: 为了安全起见我们可拒绝承运您及您的行李,或者在行使自主决定权时,我们判定的下列情况下也可拒绝承运:
(a) 出于安全的考虑我们有必要拒绝承运;
(b) 为了遵守任何您即将启程、入境或途经的政府或国家的适用法律、法规或法令需要拒绝承运;
(c) 如果您的行为、状态、年龄或精神或身体状况或您的行李的物理状况(i)要求特殊的帮助或(ii)会使您惹人讨厌或给其他乘客或我们的机上工作人员带来损害、不适或(iii)给您自己或其他人或其他财产带来危害或风险;
(d) 您曾在早先的飞行中有过不当行为而且该等行为可能重复出现;
(e) 您不遵守或很有可能不遵守我们的指示;
(f) 您拒绝进行安检;
(g) 应支付的适用票价或任何收费或赋税还没有支付;或您(支付票价的人)和我们约定的赊账协议并未被遵守;
(h) 您以诈骗的形式支付了票价;
(i) 您不具备履行的适当的文件;
(j) 您的所预订的机票是欺诈或非法所得,或是从非我方授权人员处购买所得;
(k) 您用以支付票价的信用卡据报告已丢失或被盗;
(l) 您所得的行程单或预订货电子机票是伪造品或诈骗所得;
(m) 行程单已经被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以外的任何人修改过,或者被毁坏(在此情况下,我们有权保留该等文件);和/或
(n) 办理登机手续或登机的人无法证明其就是行程单上所指定为旅客的人(在此情况下,我们有权利保留该等行程单)。
8.2 无人陪同的儿童: 没有成年人的陪同,14岁以下儿童将不予承运。任何年龄在14岁以上且不满18岁者在没有人陪同的情况下可予以承运,但其父母或监护人须在出发机场为其办理登机手续时签署一份免责表。其父母和监护人在飞机起飞前不得离开机场。不同国家适用于承运无人陪同儿童的法律可能有所不同。
8.3 特殊帮助: 有特殊要求的旅客通常需由一个年龄不小于15周岁的持票旅客陪同,除非您可以独立安全地旅行并在使用舷梯登机时无需帮助。我们无法对不能独自旅行的旅客实施监督管理,但是我们能够在需要时提供有限的帮助。对那些需从第三方获得的部分服务要收取手续费。由于当地机场的条件限制并非在所有的航线上均可提供上述服务。欲知详情请与欣丰虎航空公司的预订电话服务中心联系。

请注意,若您在乘坐欣丰虎航空公司的航班旅行时确实需要特殊帮助,您必须至少在预定起飞前3天通过欣丰虎航空公司专有的预订电话服务中心预订。未能把您的需求告知预订电话服务中心将导致您在到达机场时没有所需的服务和旅客被拒绝登机。

8.4 行动不便的旅客:: 由于安全原因,欣丰虎航空公司每个航班最多可以承运两名行动不便并在机场需要特殊照顾的旅客。此类旅客每人需由一个年龄不小于15周岁的持票旅客陪同,除非您可以独立安全地旅行并在使用舷梯登机时无需帮助。该情况和要求必须至少在预定起飞三天前通过预订电话服务中心告知欣丰虎航空公司。未能提前告知我们将导致在您到达机场时没有您所需的服务和您被拒绝登机。对那些需从第三方获得的部分服务要收取手续费。由于当地机场的条件限制并非在所有的航线上均可提供上述服务。
8.5 视觉不便的旅客:: 视觉不便的旅客如有私人助手协助则可接受承运。如果没有私人助手的协助而完全依赖于航空公司或地面操作人员的帮助的, 则我们不对其予以承运。这些旅客必须在其预订机票的当天通过欣丰虎航空公司的预订电话服务中心将其情况/要求告知欣丰虎航空公司。
8.6 怀孕旅客: 在预订机票的时候,怀孕的旅客应有责任告知我们其妊娠所处阶段。我们根据下述条件处理怀孕旅客之承运事宜:
(a) 孕期少于35周的:我们可接受承运,但需要医生的证明,以确认其适合其预订的航班。
(b) 孕期为35周或以上的,我们拒绝承运。
8.7 出生不到7天的婴儿: 我们保留拒绝承运出生不到7天的婴儿的权利。我们可完全自行决定在我们的航班上承运该类婴儿,如果有从业医师的明确书面批准并且婴儿的父母签署有限责任声明。

第9条:行李

9.1 乘客不应携带的或不应在其行李中携带的物品: 我们保留权利拒绝承运下述行李或在行李中发现的物品:
(a)

没有适当打包入行李箱或其他合适的箱子里的物品,因此在正常照料或处理的情况下不能确保安全承运;

(b)

容易伤害到飞机或人或机上财产的物品,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危险物品手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我们的《条款和条件》及《承运人条例》中所列的危险品;

(c)

起飞地、目的地或经停地所在国家的适用法律、法规或法令禁止承运的物品;

(d)

承运人鉴于其重量、形状、尺寸或特性不适合承运的物品;

(e)

易碎或易于腐烂的物品;

(f)

活的或死的动物;

(g)

人或动物的遗体;

(h)

新鲜的或冷冻的海产食品或其他肉类,但如果我们认为其包装合适,该类食品也可作为托运行李随机承运。严格地说,只有用泡沫聚苯乙烯和/或冷却器包装的干燥食品/非腐烂性食品经由相关机构检查后可允许带上飞机。被包装的该类食品不能包含干冰。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我们有权利拒绝承运该类行李;

(i)

轻武器和弹药;

(j)

易爆、易燃的气体(例如气雾喷漆、丁烷气体、打火机充气体)、压缩气体(如充满气体的呼吸气瓶、液氮),易燃液体(如油漆、稀释剂、溶剂),易燃固体(如火柴、打火机),有机过氧化物(如树脂),毒气,感染性物质(如病毒、细菌),放射性物质(如镭),腐蚀性物质(如酸、碱、水银、温度计),磁性物质,氧化物(如漂白剂)

(k)

武器,如火枪、剑、刀及其类似的物品,但如有特殊原因,我们可自行决定允许其作为托运行李予以承运。但这类物品不可因为任何原因被带入机舱内


如果前款所述任何物品获准承运,不管其是否为禁止承运物品,该等承运应遵守适用于行李承运的收费、责任限制相关规定及本承运条例的其他规定。
9.2 贵重及易碎物品: 旅客不得将对此类物品进行托运。如果托运该物品,则旅客同意自己承担该等物品的承运风险。该等物品包括货币、珠宝、贵重金属、银器、电子设备、电脑、相机、录像设备、商业文件、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护照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契约、人工品、手稿等类似物品。
9.3 检查权: 出于安全的原因,我们可要求对您或您的行李进行检查、X光或其他方式的扫描。当您没有时间而不在场的时候,我们保留权利检查您的行李,以确认您携带有或您的行李中是否有任何不被接受的或禁止的物品。如果您拒绝接受该等检查或扫描,我们保留权利拒绝对您和您的行李予以承运,且不予以退款和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由于我们的过错或疏忽而导致此类检查或扫描伤害了您或损坏了您的行李,我们应对此负责。

如海关或其他政府官员要求,您必须参与对您的行李(托运的和非托运的)的检查。除非因为我们的行为或者失职而故意造成了损害或知晓损害很有可能发生仍然鲁莽行事造成损害,否则,对于您因未能满足该等要求而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我们概不负责。
9.4 托运行李: 行李只可在航班预定起飞2小时前进行托运。当托运行李交付给我们后,我们应托管该行李并给每一份托运行李发放行李确认标签。托运行李上必须稳妥粘贴有您的名字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除非鉴于安全、保安或运营的原因我们决定用别的航班托运行李,否则托运行李将与您乘坐的航班一同承运。如果我们采用后发的航班承运您的托运行李,我们将在该趟航班到达后合理的时间内将其交付与您,除非适用法律要求您履行报关手续。
9.5 免费行李限额: 按照我们有关可托运行李最大体积的规定和我们的承运条例中所列的条款和条件您可以免费托运1件行李的限额为15公斤。

提升托运行李重量: 您可以选择在起飞72小时前支付费用将托运行李的重量自15公斤提升至20公斤。该服务在您在线预订时提供或在之后的日期通过预订电话服务中心办理。若您选择如此办理,任何超过20公斤的托运行李将按照第9条第6款提升托运行李重量所规定的标准的超重行李费收取,不包括(不限于)运动配备和特殊尺寸的行李。

所有已付的提升托运行李重量手续费均不得转让和退款。例如,若您取消航班或您在登机柜台托运的行李不超过15公斤,已付的手续费不可转让给其他旅客或退款予您。
9.6 超重托运行李: 如您托运的行李超出了免费托运行李限额,您应按照费用一览表中的价格并按照我们航空公司规则中指定的方式为您的超重行李支付一定费用(这些价格可随时或不时发生变化或更改,并应要求由我们提供,也可由我们的登机手续柜台提供)。是否承运所有的超重行李将由我们自行决定,并取决于空间是否可行。
9.7 非托运行李: 除了一件额外的手提行李或者手提电脑外,您还可允许携带一(1)件行李,且其尺寸不得超过54厘米 x 38厘米 x 23厘米,重量不超过7公斤。该等行李必须放在您前面的座位下面或机舱内封闭的行李架内。被我们认为超重、尺寸超大或具有攻击性的行李将不允许带上飞机。

除非我们的航空公司规则另有规定或有我们事先的书面同意,否则,不适合置放于货舱进行运输的物品也不被接受放于客舱内予以运输。对该类物品的运输须另行收费。
9.8 取回和交付行李: 在目的地,一旦行李可以取回,则您应取回您的行李。如果您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取回行李而行李需要存放在我处,我们可收取一定的存放费。如果托运行李在其应由您取回后三(3)个月内没有被认领,我们可对其进行处理且不对您承担任何责任。只有在行李进行托运时发给旅客的行李确认标签的持有人有权认领行李。如果来认领行李的人未能提供行李确认标签以确认该行李的身份,我们则将该行李交付给能向我们出示令我们满意的行李确认标签的人,如果我们要求,则此人应给我们提供足够的保证金,以赔偿我们交付行李可能发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花费。行李确认标签持有人毫无怨言地接受了行李是表明该行李状况良好且其交付遵守了我们之间的承运合同的初步证据。
9.9 其他条款您可在欣丰虎航空公司网站上的“实用旅行信息”中找到关于行李承运的其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和医疗器械的承运。:

第10条:航班时刻表及航班的取消

10.1 时刻表: 我们将尽我们的最大努力避免延迟对您和您的行李的承运。我们将努力遵守启程日公布的有效时刻表。然而,时间表、时刻表或其他地方显示的时间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发生变化,我们不应以任何方式对该等变化给旅客带来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10.2 航班取消及航班时刻表的更改:: 当碰到我们无法控制的情况或出于安全或商业原因,我们认为更改航班时刻表和/或取消、终止、转变航向、延迟、重新安排或推迟任何航班属于正当行为,则在机票预订后的任何时间我们都可采取上述更改措施。如果出现航班取消或航班时刻表发生变化,将于原定航班起飞至少四(4)小时前或四(4)小时后起飞,我们将任意做出选择,或者:
(a) 如果座位有富余,我们将尽快安排您乘坐我们预定服务的另一趟航班, 且不会收取额外的费用。如果有必要,我们将延长您的预订的有效期;或者
(b) 允许您将票价保存在一个信用帐号里,以便将来旅行使用,但您必须在六(6)个月内重新预订;或者
(c) 根据本条款和条件将票款返还与您。

在您启程日之前如航班取消或我们的航班时刻表发生重大变化的,我们将尽合理的努力将该等取消或变化通知与您。
10.3 仅有的补偿: 如有第10.2条所述任何事件发生的,其所列选项(a)至(c)是仅有且唯一可提供给您的补偿,我们对您不应承担其他责任。
10.4 拒绝登机: 如果因为预订超额,我们不能给您提供先前已经确认的座位,我们应根据我们的航空公司规则中所订拒绝登机赔偿政策对您进行赔偿。

第11条:退款

11.1 总则:除非出现本承运条例或我们的航空公司规则中指定的情况,否则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款。
11.2 赋税和收费 : 如果您预订了航班但未能登机,无论机票可否退款,您有权要求退还由您支付的赋税或收费,因为在此情况下我们没有任何义务向任何政府或其他机构支付该笔费用。尽管提供有航班但您未能登机,我们保留从该笔退款中扣除费用一览表中所规定的行政手务费的权利。
11.3 接受退款的人士/退款的方式: 如果发生退款事宜,我们将以原来预定机票时付款的方式并在其出示身份证明及支付了该等款项的满意的证据后将款项退还给当时付款预订座位的人士。
11.4 货币: 所有退款事项将遵守机票原来购买地及退款事宜发生地所在国的政府法律、规定和法规或法令。根据前述规定,退款货币应与机票购买付款货币相同,但根据我们的航空公司规则也可以其他货币形式出现。

第12 条:机上行为

12.1 如根据我们的意见,您在飞机上的行为过激,危及飞机或机上的人员或财产安全,或妨碍或阻碍机上工作人员执行其任务,或您未能遵守工作人员的指示,包括但不限于关于禁止吸烟、酗酒、使用手机或对工作人员使用任何有威胁性的、辱骂人的或诬蔑人的语言,或您的行为对其他旅客或工作人员带来不适、不便、损害或伤害,我们可采取我们认为必要的措施,以防止该等行为的继续发生,此措施包括对您实行限制。您可在任何时候被要求离开飞机或拒绝继续承运,也可因为您在机上的犯罪行为遭到起诉。
12.2 经过合理的自行决断,如果我们认为您的行为不当,为了让您离开飞机我们决定转换航向,则您应负责所有因转变航向而造成的任何性质的费用。
12.3 出于安全起见,我们可禁止或限制在机上操作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手提电脑、手提录音机、手提收音机、CD播放机、电子游戏,或传输装置,包括无线电控制的玩具和步谈机。但允许使用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

第13条:责任限制

13.1 华沙、蒙特利尔公约通知:如果旅客的旅行最终到达或停留的国家不是出发国家,《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1999》可予以适用,并受《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1999》的管辖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其能限制航空公司对旅客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或行李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13.2 行李责任限制通知: 除非提前对超重行李事先有申报且支付了额外的费用,否则可限制对行李所遭受到的损失、损害或延迟交付的责任。根据各自不同的适用法律,对国内旅行和对国际旅行应承担的责任各不相同。
13.3 当《华沙公约》不适用时: 如果为您提供的承运不适用于《华沙公约》中相关责任的规定时,则应适用于下列规定:
(a) 根据适用法律,对于由于您的疏忽而造成的损害,我们对其承担的责任将因此有所降低。
(b) 我们不应对任何托运或非托运行李的损害承担责任,除非是由于我们的疏忽而造成了该损害或该损害应该在我们的控制或托管责任以内。
(c) 除非因为我们的行为或者失职而故意造成了损害或知晓损害很有可能发生仍然鲁莽行事造成损害,否则我们对托运行李的损害所负责任应限制于每公斤20美元,对非托运行李的损害所负责任应限制于每名乘客400美元,但是,如根据适用法律另有适用的责任限制规定,则该等规定应予以适用。如果行李的重量在行李确认标签上没有记录,则托运行李总重量可定为不超过相应承运级别适用的免费携带行李限额。如果是超重托运行李且已根据超重评估设备进行了书面申报,则我们对其所负责任应限制为该等申报的数额。
(d) 对于因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或政府规定和规则或您不遵守该等法律或政府规定和规则而引起的任何损害,我们概不负责。
(e) 除非本条款和条件中另有特别规定,根据适用法律,我们仅就被证实的损失和费用可挽回的补偿性的损害部分对您负责。
(f) 对于因您的行李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我们不承担责任。您应对您的行李给其他人员或财产,包括我们的财产造成的损害负责。
(g) 对于不允许在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中携带的物品或物件遭受的损失,我们不应承担责任,该类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碎或易腐蚀的物品,有特殊价值的物品,如货币、珠宝、贵重金属、电脑、个人电子设备、谈判文件、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所有权契约或样品。
(h) 我们不对任何您自己的健康条件引起的或加重的疾病、残疾承担责任,包括死亡。
(i) 承运合同包括本条款和条件、免责或责任限制,适用于我们的授权代理人、服务员、雇员和代表,其适用范围与适用我们的相同。从我们及上述我们的授权代理人、服务员、雇员和代表处获得的赔偿不应超过我们自己的责任范围(如果有)。
(j) 除非我们另有明确声明,根据《华沙条约》或适用法律,本条款和条件及《承运条例》中不应有任何声明表示放弃任何免责或责任限制权。

第14条:索赔和起诉的时效

14.1 索赔通知::除非您以其他方式证明您的不满,否则,如行李确认标签持有人毫无怨言地接受了行李即充分证明该行李状况良好且其交付遵守了我们之间的承运合同。如果您希望就托运行李所遭损害提起索赔或起诉,您必须在发现损害后尽快、最迟应在接收到行李后7天内通知我们。如果您希望就托运行李交付延迟事宜提起索赔或起诉,您必须在在接收到行李日起21天内通知我们。任何该等通知均应为书面形式且应在上述期限内邮寄或快递给我们。
14.2 诉讼限制: 如自到达目的地日或飞机预定到达日或承运结束日起2年内没有向我们提起起诉,任何对损害享有的权利应不再存在。计算期限的方法应由审理该案件的法庭的法律决定。

第15条:法律和权限的选择

15.1

除非公约或任何适用法律、政府规定、法令或要求另有规定:

(a) 本承运条例和我们向您提供的承运服务应受新加坡法律的管辖;

(b) 任何与上述承运服务有关或其引起的任何方式的争议均应遵守新加坡法庭的非排他权限;
15.2 如某一方为非相关承运合同协议方,则其不应有任何权利执行承运合同的任何条款,包括根据《合同法》(《第三方权利》)规定的本条例。

第16条:修订和弃权

16.1 我们的任何代理、雇员或代表无权更改、修改或放弃本“条款和条件”中的任何规定。

 

更新日期: 08-02-2007

请浏览 http://www.tigerairways.com/home/conditions-of-carriage.php 参阅承运条例的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