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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ditions of Carriage

第1条:定义

1.1 含义:在本条款和条件中,下列特定表达具有如下含义:
  • “行李”指您在旅行时携带的个人财产。它包括您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除非另有特别说明。
  •  “行李标签”指由我们开具的仅用于确认旅客托运行李的证明文件。
  •  “行程单”指承运人签发的电子文件或其它类型文件,用以确认订票信息,并载明订票参考号和本条款和条件。
  •  “承运人”指欣丰虎航空私人有限公司(注册号为200312665W)或澳大利亚虎航有限公司(ABN号为52 124 369 008),视情形而定(同时请参阅“我们”、“我们的”、“我们自己”的定义)。
  • “合约条款”指行程单所包含或与之一同提供的声明(包括本条款和条件)、本网站所含的声明(包括但不限于虎航的“帮助页面及本承运条款提及的其它页面)、可在我们的办事处或登记台索取的价目表和通知所含的声明。
  •  “损害”指我们所执行的承运或其它附带服务所导致或与之有关的乘客伤亡、延误、遗失、部分遗失或其它损害,包括行李所受的损害。
  •  “日”指日历日,包括一周中的七天,但就通知而言,发出通知的当日不应计算在内。
  •  “国内航班”指全程在澳大利亚境内飞行的航班。
  • “收费”指我们的网站内以“收费”为标题的页面。
  •  “国际航班”指在两个国家之间飞行的航班。
  • “旅程”指行程单所载明的航行。
  • 行李托运(Luggage Upsize™)”指我们的“行李托运(Luggage Upsize™)”服务,详情参见我们的网站.
  •  “蒙特利尔公约”指1999年缔结的《蒙特利尔公约》。
  •  “乘客”、“您”、“您的”和“您自己”指除机组人员之外,经我们同意乘坐飞机的任何人士。
  •  “航程”指从出发机场至目的机场之间的飞行过程。
  •  “座位”指我们飞机上的座位。
  •  “价目”指以电子版或纸面形式公布的票价和费用,及其附带的条件。
  •  “本条款和条件”指本承运条款和条件。
  •  “非托运行李”指除托运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包括您带入飞机机舱的所有物品。
  •  “华沙公约”指:
    • 于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缔结的《统一若干关于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 于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 1961年缔结的《瓜达拉哈拉补充公约》;
    • 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所修订的华沙公约(1975年);
    • 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所修订的华沙公约(1975年);
    • 蒙特利尔第四号附加议定书所修订的华沙公约(1975年);
  •  “我们”、“我们的”、“我们自己”和“承运人”指新加坡虎航有限公司(注册号为200312665W)或澳大利亚虎航有限公司(ABN号为52 124 369 008),视适用情形而定。
  •  “网站”指我们为方便乘客在网上订票和了解我们的信息,而设立的互联网网站www.tigerairways.com。
1.2 标题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每一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得用于解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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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适用性

2.1 总则
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我们或我们的代表所执行的空中运输或其它运输方式,包括地面乘客和行李运输,以及我们在承运与运输方面的任何责任。

2.2 优先条款:
若本条款和条件与合约条款或我们用以处理特定事项的任何其它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条款和条件为准,除非本条款和条件另有规定

2.3 语言
本条款和条件以英语书写,尽管本条款和条件可能存在其它语言的译本,在解释本条款和条件时,应以英语为唯一语言。

2.4 法律的优先适用
若本条款和条件或其中任何条款与任何法律存在冲突,应以此等法律为准。任何条款失效并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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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有效性

3.1 合约初步证据
行程单是乘客与我们之间的承运合约的初步证据。合约条款构成您与我们之间的完整承运合约。

3.2 有效性
行程单仅对其载明姓名的乘客和航班有效,随后可依照下文第5.3款对此等航班进行任何更改。行程单自签发之日起一(1)年内有效。

3.3 身份
我们仅为行程单上所写姓名的旅客提供承运服务。您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必须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详情请参阅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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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票价

4.1 总则
票价仅适用于出发地的机场和目的地的机场之间的承运服务,不包括机场之间和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除非我们另有说明。我们提供的是严格意义上的直飞航线服务,不应就您的任何转接班机对您负责。我们不应为您未能赶上任何转接班机承担责任。票价将根据您为航班或相关航班支付票款当日我们的有效价目表计算。根据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任何许可的航班变更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应付费用。

4.2 婴儿
在航行当日不满两(2)岁的婴儿可按每航程规定的现行管理费搭乘飞机,但应由成人抱着。一名成人只许携带一(1)名婴儿。飞机机舱内不允许放置婴儿座或婴儿车。两(2)岁以上的儿童需要与其他旅客一样购买机票。出生不到七(7)天的新生婴儿不得乘机。

4.3 税收和保险费
政府、其他管理机构或机场运营者就您使用的任何服务或设施而征收的任何税收或费用将附加于我们的票价、服务费和费用,并由您承担,除非我们另行明确规定。对航空运输征收的此等税收和费用可能随时变更,甚至会在您的订票已被确认之后征收。在乘机之前,您应支付此等应付税收或费用,除非另有规定。

4.4 货币
票价和费用以我们公布的票价所规定的货币支付,除非我们另行同意。

4.5 准确性
公布的所有票价、航班时刻表和航线在公布之时准确无误。我们保留随时变更任何票价和航班时刻表的权利,无需事先通知。

4.6 适用票价
适用票价指我们或我们的代表以电子形式或其他媒介公布的票价。票价可能包括管理费、服务费和其它费用,除非我们另行明确说明。

4.7 管理费:
我们保留为不包含于行程单中的附加服务征收合理管理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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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座位预订/预订

5.1 预订要求
座位预订只有在您付清票价和我们向您签发行程单之后,方可确认订妥。一旦订妥,预订即无法取消,所付款项不得退回,除非本条款和条件另有规定。

5.2 体预订
团体预订受可随时变更的特殊条款所约束。请联系我们了解详情。

5.3 航班变更
在航班预定起飞时间前的四(4)小时内,不允许变更航班。在航班预定起飞时间前的四(4)小时之外,您可以将所订航班改为另一航班,视有无座位而定,且应按每航程每位乘客的现行收费支付票价,并遵守下列条件:

  1. 若预订的新航班票价低于取消的原航班,票价的差额不退还乘客;
  2. 若预订的新航班票价高于取消的原航班,在取消或变更航班之前,乘客应补足票价的差额; 
  3. 在我们向您签发新的行程单之后,变更方得到确认。
  4. 在首个航班起飞之后,不允许对组合航班旅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5.4 促销票价
第5.3款的航班变更规则不适用于某些指定的促销票价。详情请查阅特定促销的条款和条件。

5.5 姓名变更
在支付适当的变更费 (参阅 收费)),以及已付原总价与变更之时的新航班应付票价之间的任何差额之后,乘客可通过呼叫中心更改姓名。在预定起飞时间的四(4)小时之前,乘客可变更姓名。

5.6 付款:
在订票时,必须付清票价。若出于任何原因,在确认订票时票价尚未付清,我们保留在登机之前随时取消订票及/或不允许您登机的权利。

5.7 个人资料
您确认和同意,您已向我们提供个人资料,用于预订航班;向您提供订票确认;向您提供和开发辅助服务和设备;向您营销和通知我们及我们的服务合作伙伴的促销活动、产品和服务;方便办理移民和入境手续;清算帐目,开具发票和审计;检查信用卡和其它支付卡;处理保安、行政和法律事务;信用卡发行;系统检测、维护和开发;统计分析;帮助我们日后处理与您有关的任何事项。出于上述目的,您在与我们达成承运合约时,即授权我们保留和使用您的个人资料,并传输至我们的办事处、授权代理人、第三方关联企业、政府机构、其他承运人或上述服务的提供者。更多详情请参阅www.tigerairways.com所载的隐私声明。
您可以向虎航的下列地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查阅我们持有的关于您的资料,并要求更改您的个人资料:

Tiger Airways
Changi Airport Post Office
PO Box 82
918143
Singapore

Tiger Airways Australia Pty Limited
PO Box 2101
Gladstone Park
Melbourne 3043
Australia

5.8 座位
我们无法保证为您保留任何特定座位。我们保留随时分配或再分配座位的权利,甚至在您已经登机之后。行使这种权利可能为运营、安全或保安原因所必需。我们的任何航班均禁止吸烟。您同意接受我们的机组人员为您安排的任何机上座位。

5.9 票价不可退款
在任何情况下,票价不可退款,除非本条款和条件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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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登机手续和其它承运要求

6.1 登机手续、截止时间和条件
您必须在预定起飞时间的一段时间之前到达机场,以便留出充足时间完成政府规定的正式手续和登机程序。我们的登记台在预定起飞时间的前两(2)小时开放。登机截止时间视不同机场和航班而有所不同。您有责任遵守关于截止时间的上述规定,您将在订票时得知这些规定的详情。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您在航班预定起飞时间前的四十五(45)分钟之内到达登记台,我们保留不允许您登机的权利。在不损害本条款和条件中关于拒绝承运之权利的其它条款之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如果发生下列状况,我们保留不允许您办理登机手续的权利,且不对您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必将您支付的任何票价退还给您:
  1. 您试图在登记台关闭后办理登机手续。
  2. 您未能向我们的员工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或未能证明您的身份。
  3. 您并未持有到特定地点或国家旅行所必需的适当文件、护照或签证。
  4. 您尚未向我们全额支付任何票价或其它费用。
  5. 您向我们的员工施以暴力,在柜台引起混乱,或对我们的员工有肢体或言语上的侵犯。
  6. 政府或其他管理当局禁止您办理登机手续或登机(除非您先前不可能合理知晓禁止原因)。
  7. 我们认为,您因喝醉或身体明显不适而不适合飞行。
  8. 我们认为,您的健康状况不适于飞行,或您的身体状况可能对其他乘客的健康造成危险或威胁。

6.2 登机手续办理要求
在办理登机手续时,您必须提供与您的航班和身份有关的信息。这必须包括航班行程单和可接受的身份证件。若乘坐国内航班,您必须出示有效的带照片身份证件;若乘坐国际航班,您必须出示有效期在规定期限内的有效护照。仅就国内航班而言,不需要单独座位的婴儿(两岁以下)可能需出示年龄证明,例如出生证明。

6.3 登机
您必须在预定起飞时间的至少三十(30)分钟之前到达登机口(在办理登机手续之后)。登机口在起飞前20分钟关闭。延迟到达登机口的乘客将被拒绝登机,其行李将被卸下,且不给予任何赔偿。若要搭乘之后的航班旅行,您需要以适用价格购买一张新机票。

6.4 未登机
如果您出于任何理由未能及时办理登机手续,或未能在飞机起飞之前登机,您支付的票价将不会退还给您。

6.5 合规性
您必须对遵守起飞国、目的国或途经国家的所有法律、法规、法令、要求,以及本条款和条件、我们发出的通知和指示承担全部责任。对于您获取必要的文件或遵守此等法律、法规、法令、要求、通知或指示(无论以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发出),或因您未能获取此文件或遵守此等法律、法规、法令、要求、通知或指示而产生的后果,我们不以任何方式对您承担责任。

6.6 旅行文件
您有责任获得,且必须持有并出示有关当局要求的所有出入境文件、健康证明,以及起飞国、目的国或途径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要求所要求的其它文件。我们有权拒绝承运未能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法令或要求,或其文件看来并不符合此等法律要求的乘客。

6.7 拒绝入境
如果因您未获准进入中转国或目的国,我们根据任何政府或出入境管理机构的法令,将您送回出发地或送至其它地点,您同意支付适用的票价及/或罚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会将票价退还给您。

6.8 乘客应缴纳罚款、滞留等费用
如果因您未能遵守起飞国、目的国或途经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要求或其它旅行要求,或因您未能获得必要文件,而导致我们必须支付或缴纳任何罚金或发生任何开支,您应根据我们的要求,偿付我们支付的任何此等罚款,或已发生或应支付的开支。我们可利用任何您未使用的承运费用,或属于您但为我们所持有的任何款项来缴付此等款项或开支。

6.9 安全检查
您应接受政府、机场人员或我们执行的任何安全检查或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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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航班组合

7.1 承运人可为飞往特定目的地的同一次订票提供两个或多个航程,并可随时变更。

7.2 依照第7.1条以多航程方式旅行的所有乘客必须办理适用的清关和出入境手续,并在办理转机航班的登机手续之前再次申报任何托运行李。乘客必须至少留出三个小时来办理此等到达和登机手续。乘客的中途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7.3 所有乘客必须对其自身的旅行文件负责,包括进入中转国时,依照上文第6.6条所需的适用签证。

7.4 在受本条款和条件和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所约束的前提下,对于因航班时刻变更而导致乘客未能完成旅程,由此使乘客蒙受的任何损失,承运人不以任何方式承担责任。承运人将尽其所能,在受影响航程的下一个有空位航班中为乘客安排一个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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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拒绝承运和承运限制

8.1拒绝承运的权利

出于安全原因,或出于合理判断,我们认为符合下列条件,则我们可拒绝承运您或您的行李:

  1. 该举动为安全或保安原因所必需。
  2. 该举动为遵守起飞国、目的国和途经国家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法令所必需。
  3. 您的举止、状态、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或您行李的实际状态:
    1. 需要特殊帮助;或
    2. 会造成伤害、不适,或引起其他乘客或机组人员的反感;
    3. 会给您自身、其他人士或财产带来任何危险或风险。
  4. 您在先前的航班上行为不端,且此等行为可能再度发生。
  5. 您未能遵守,或可能不遵守我们的指示。
  6. 您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7. 您尚未付清适用的票价或应付的任何费用或税收;或未遵守我们与您(或支付票价的人士)约定的信用安排。
  8. 您以欺诈手段支付票价。
  9. 您并未持有适当的旅行文件。
  10. 您以欺诈或非法手段预订了座位,或向未获得我们授权的人士购票。
  11. 您用于支付票价的信用卡已被报丢失或被窃。
  12. 行程单系伪造或以欺诈手段获得。
  13. 行程单已被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以外的任何人士修改,或已被毁坏(在此等情形下,我们保留扣留此等文件的权利)。
  14. 办理登机手续或登机的人士未能证明他为行程单所载明的乘客(在此等情形下,我们保留扣留此等行程单的权利)。

8.2  无人陪伴儿童
在受下列条款所约束的前提下,未满15岁的儿童不得搭乘航班,除非有一名成人陪同。12岁至14岁的儿童可搭乘航班,不必有成人陪同,前提是父母或监护人在出发机场的登记台签署一份免责表格。父母和监护人必须留在机场,直到航班起飞为止。对于无人陪同儿童的承运,各国的现行法律可能有所不同。15至17岁的青少年可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旅行。

8.3 特殊帮助
我们无法对不能单独旅行的乘客提供监护,但在需要时,我们可以提供有限的帮助。我们可提供的此等帮助参见我们的特殊帮助政策. 详情请联系虎航呼叫中心。

8.4 行动不便的乘客
出于安全原因,虎航的每个航班最多只能搭载两(2)名行动不便,需要在机场或飞机上获得特殊帮助的乘客。详见我们的特殊帮助政策. 乘客必须在预定起飞之日的至少五(5)天之前致电虎航呼叫中心,告知其状况/要求。 未能提前通知我们将导致您在到达机场时无法获得服务,以及不允许您登机。对于一些必须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可能需要付费。出于当地机场限制,可能无法在所有航线上提供相关服务。

8.5 视障乘客
此等乘客可以乘机,但受我们的特殊帮助政策条款所约束.

8.6 怀孕乘客
怀孕乘客在订票时,必须将孕期告诉我们。限制条件适用于此等乘客。请参阅我们的特殊帮助政策.

8.7 出生不到七天的婴儿
此等婴儿不得搭乘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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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行李

9.1 不可作为行李装运或置于行李内的物品

我们保留拒绝承运下列行李或置于行李内的下列物品的权利:

  1. 未适当打包入旅行箱或其它合适的箱子内,以确保在正常的照管和处理程序下可安全装运的物品;
  2. 可能危及飞机、机上人员或财产安全的物品,例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危险品规则》以及本条款及合约条件中指定的物品;
  3. 起飞国、目的国或途经国家的适用法律、法规或法令禁止装运的物品;
  4. 我们根据物品的重量、形状、尺寸或性质,而合理认定为不适合装运的物品;
  5. 易碎或易腐败的物品;
  6. 活着或死亡的动物;
  7. 人或动物尸体;
  8. 新鲜或冷冻的海鲜或其它肉类,但如果我们认为它们已得到适当包装,则可作为托运行李装运。仅限于以泡沫塑料及/或冷藏箱盛装的干货/非易腐败食品,在相关机构检查过箱中内容后,可作为行李装运。若乘客拒绝检查,我们有权拒绝装运行李。
  9. 枪支和弹药;
  10. 易爆、易燃物或非易燃气体(如气雾漆、丁烷气体、打火机气体)、冷凝气体(如水肺空气筒、液氮)、易燃液体(如涂料、稀释剂、溶剂)、易燃固体(如火柴、打火机)、有机过氧化物(如树脂)、毒药、传染性物质(如病毒、细菌)、放射性物质(如镭)、腐蚀材料(如酸、碱、水银、温度计)、磁性物质、氧化物(如漂白剂);及/或
  11. 武器,如古董枪、剑、刀和类似物品,但我们出于十分特殊的原因,经过慎重考虑之后,可能允许此等物品作为托运行李装运。不得出于任何原因,将它们带入机舱内。

如果携带本段落任何部分提及的任何物品,无论它们是否被禁止作为行李装运,都应受费用、责任限制和本条款和条件中适用于行李装运的其它条款所约束。

9.2 贵重物品和易碎物品
乘客不应将此等物品作为行李装运。倘若将它们作为行李装运,乘客必须同意,所产生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此等物品包括金钱、珠宝、贵金属、银器、电子设备、计算机、相机、摄像器材、手机、可转让票据、证券或其它贵重物品、护照和其它身份证件、所有权证书、手工艺品、手稿等。

9.3 检查权
出于安全和保安原因,我们可能要求您本人或您的行李接受检查、x光照射或其它类型的扫描。出于确认您是否拥有或您的行李中是否含有任何不可接受物品或违禁物品的目的,我们保留在您无法在场时检查您行李的权利。如果您拒绝接受此等检查或扫描,我们有权拒绝装运您或您的行李,票价不会退还给您,也不对您承担任何其它责任。如果检查或扫描给您造成伤害或损坏了您的行李,我们不对此等伤害或损害承担责任,除非是因我们的过失或疏忽所导致。

如果需要,在海关或其他政府官员对您的托运或非托运行李进行检查时,您必须在场。对于因您未能遵守此项要求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我们不向您承担责任,除非是由我们有意为之的行动或疏失,或在明知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仍鲁莽采取的行动所导致。

9.4 托运行李
行李只能在预定起飞时间前的两(2)小时内办理托运手续。在将行李交付托运之后,我们将负责保管行李,并为每件托运行李贴上一个行李标签。您的姓名或其他个人识别信息必须安全附于托运行李上。托运行李将与您同乘一架飞机,除非我们出于安全、保安或营运原因,决定用另一个航班装运。如果您的托运行李由时间较晚的航班装运,我们将在该航班抵达后的合理时间内,将行李交付给您,除非适用法律要求在行李清关时,您必须在场。

9.5 行李托运Luggage Upsize™
乘客必须为每件托运行李支付行李托运(Luggage Upsize™)费。婴儿推车、轮椅、踏板车和助行架可免费托运。您在网上订票时 ,可根据我们网站的“旅游信息”页面所列的费率,预付行李托运费。如果您日后希望在订票之外办理行李托运,或增加托运行李的数量,可在出发之前的72小时致电虎航。您也可在机场登记台购买15公斤的行李托运额度,费用参见我们网站的“旅游信息”页面。超过您的行李托运限额的任何托运行李将按现行的超重托运行李费计费,参见下文所示。所有托运行李还应遵守我们关于最大尺寸的规定,并受我们的条款所含的条件和限制所约束。

任何超过30公斤的托运行李将按现行的超重托运行李费计费,参见第9.6款的规定。

托运行李不包括运动器材——参阅运动器材托运登记.
支付的所有行李托运费绝对不可转让或退还。举例而言,如果您取消航班,或您在柜台托运的行李未超过您所选的重量,已支付的托运费不可转让给另一位乘客,或不可退还给您。

9.6 超重托运行李
对于超出您已购买的托运行李限额的托运行李,您必须按照我们的“收费”页面所列的费率,支付托运费。超重托运行李费可能不时更改,将在我们的“收费”页面公布,也可向我们索要和在登记台咨询。所有超重托运行李的装运将由我们酌情决定,视机舱空间而定。


9.7 非托运行李
乘客仅可携带一(1)件行李另加一个手提袋或一台手提电脑进入机舱,前提是其尺寸不超过54厘米 X 38厘米 X 23厘米,且重量不超过7公斤。此等行李必须可放在您前方的座位下方,或机舱的封闭存储隔层内。我们认定为过重、过大或性质不当的行李,不得带上飞机。

不适合在货舱装运的物品不得带入客舱装运,除非本条款和条件另有规定,或事先得到我们的同意。此等物品的运输可能另行收费。


9.8 行李的领取和交付
在行李到达目的地后,您应尽快领取您的行李。如果您未在合理时间内领取行李,使行李需要存放于我们的仓库,我们可能向您收取存储费。如果您未在可领取托运行李之时的三(3)个月内领取,我们可对其进行处置,且不为此向您承担任何责任。持有在行李托运之时交给乘客的行李标签的人士才有权领取行李。如果申领行李的人士无法出示行李标签以供辩认行李,我们仅在此人已令我们满意地相信,他拥有领取行李的权利时,才将行李交给此人,且在我们提出要求时,此人应提供充足的保证,承诺对此等交付可能使我们蒙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开支作出赔偿。行李标签持有人接受行李,且未在领取之时提出申诉是行李依照装运合约交付,且在交付之时状态良好的初步证据。

9.9 其它条件
与行李装运有关的其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器材和乐器的装运,参见我们网站的“行李”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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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航班时刻表及航班的取消

10.1 航班时刻表
在搭载您和您的行李时,我们将尽力避免出现延误。我们将努力遵守在旅行之日有效的已公布航班时刻表。然而,时刻表或他处显示的时间可能随时变更,我们不以任何方式对此等变更给乘客带来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10.2 航班取消、航班时刻表的变更
在您订票之后,我们可能因超出我们控制范围的情形所合理必需,或出于安全或商业原因,随时变更航班时刻表,及/或取消、终止、改变、延期、重新安排或推迟任何航班。如果航班取消或航班时刻表的变更导致起飞时间比原定时间提早或延迟四(4)小时以上,乘客可选择:

  1. 利用您可获得的最早机会,搭乘我们有空位的另一个定期航班,为此您无需额外付费,如有必要,还可延长您订票的有效期;或
  2. 将您的票价存入信用帐户,供您日后出行订票之用,前提是您必须在六(6)个月内再次订票;或
  3. 收取依照本条款和条件支付的退款。

如果在您出发之日前,我们取消航班或对航班时刻进行重大更改,我们将尽合理努力通知您。

10.3 唯一赔偿
若发生第10.2条所指的任何事件,第10.2 (a)至(c)条所载的选项是向您提供的唯一赔偿,除此之外,我们不对您承担其它义务。

10.4 拒载
如果我们因超额预订而无法让您搭乘原先确认的任何航班,我们将根据我们的拒载赔偿政策,向您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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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退款

11.1 总则

我们不会将任何款项退回,除非发生本条款和条件所指的相关情形。

11.2 税收
如果在订票之后,您并未搭乘航班,则无论票价可退还与否,您都有权要求退回原先通知您缴纳的应付税收,因而我们并无义务向任何政府或管理机构缴税。如果您在可乘机时未乘机,我们保留从任何此等退款中扣除管理费的权利。

11.3 收款人/退款的适当方式
我们在退还款项时,退款方式应与款项原先的支付方式相同,并在先前支付订票款的人士出示身份证明和令人满意的付款证据后,将款项退给此人。

11.4 货币
所有退款将受订票所在国的政府法律、法规、规章或法令的约束。 在受上述条款所约束的前提下,退款货币一般与支付订票款所用的货币相同,但也可能以另一货币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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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机上行为

12.1 如果我们合理认定,您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飞机、机上任何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阻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不遵守机组人员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于与吸烟、饮酒和使用手机有关的指示,或对机组人员使用任何威胁性、侮辱性或无礼的语言,或行为方式引起其他乘客或机组人员的不适、不便、受到损害或伤害,则我们可采取我们认为必要的措施,包括实施人身限制,以阻止此等行为的继续。我们可能要求您在任何地点下机并拒绝提供续运服务,并且可能因机上不当行为而向您提出起诉。

12.2 如果您的行为导致我们酌情合理决定将飞机改道,以便让您下机,则您应对我们因改道而发生的所有费用负责,无论其性质如何。

12.3 出于安全原因,我们可能禁止或限制在机上操作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录音机、便携式收音机、CD播放器、电子游戏机或发射装置(包括无线电遥控玩具和对讲机),但允许使用助听器和心脏起博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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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责任限制

13.1 华沙、蒙特利尔公约公告
如果乘客旅行的最终目的国或中转国并非出发国,则适用于《华沙公约》或1999年缔结的《蒙特利尔公约》。《华沙公约》或1999年的《蒙特利尔公约》管辖和在大部分情形下限制了承运人对死亡、人身伤害和行李的丢失或损坏所承担的责任。

13.2 行李责任限制公告
对行李丢失、延迟或损坏的赔偿责任有限,除非事先申报较高价值,并额外支付费用。对国内航班和国际航班的赔偿责任有所不同,视各自管辖法律而定。

13.3 在《华沙公约》或1999年的《蒙特利尔公约》不适用之时:
如果《华沙公约》或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责任规则不适用于您乘坐的航班,则下列规则应适用:

  1. 依照适用法律,如果损害是因您的任何疏失所造成或促成,我们应当承担的损害责任将相应降低。
  2. 我们不对托运或非托运行李的损害负责,除非此等损害是我们的疏失所导致,且此等行李当时处于我们的控制和监管之下。
  3. 除非托运行李受损是由我们有意造成损害的行动或疏失所导致,或在明知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仍鲁莽采取的行动所导致,否则我们对托运行李的损害赔偿应以每公斤20美元为限,对非托运行李的损害赔偿应以每位乘客400美元为限,但如果适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赔偿限额,则应以此等限额为准。如果行李标签未记录行李的重量,则应认定托运行李的总重量不超过15公斤。
  4. 我们不对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政府规章和条例,或您未能遵守上述法规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负责。
  5. 根据适用法律,我们可给予您的损害赔偿仅限于经证实的损失和费用,除非本条款和条件另有明确规定。
  6. 我们不对您的行李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您应对您的行李给他人或财产(包括我们的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
  7. 对于不允许在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中携带的物品受到的损害,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此等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碎或易腐烂物品,以及具有特殊价值的物品,例如金钱、珠宝、贵金属、计算机、个人电子设备、可转让票据、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商务文件、护照和其他身份证件、所有权证书、样品。
  8. 对于因您的身体状况或病症恶化而导致的任何疾病、残疾或死亡,我们不承担责任。
  9. 我们为向行动不便的乘客提供协助而作出的所有安排和提供的服务,以及为此等服务而向服务代理人支付的款项,均属于我们作为您的代理人,代表您作出的行为。
  10. 对于发生的任何死亡、个人伤害(除非此等死亡或个人伤害是由我们、我们的代理人和员工的疏失所导致)、损失或损害,我们、我们的代理人和员工不承担责任。
  11. 您自愿承担与向行动不便的乘客提供协助有关的所有风险和危险,包括死亡、个人伤害、损失、损害或义务。与此等服务有关的任何投诉应向提供服务的代理人提出,并由他们处理。
  12. 承运合约(包括本条款和条件、责任免除或限制条款)适用于我们的授权代理人、雇佣者、员工和代表,适用程度与其适用于我们的程度相同。我们和此等授权代理人、雇佣者、员工和代表所付赔偿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我们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时应付的金额(如有)。
  13. 本条款和条件的内容并不影响我们根据《华沙公约》、任何其他适用公约或当地适用法律可享受的任何责任免除或限制待遇,除非我们另行明确说明。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均不对间接或衍生性损害负责,并且我们的义务不应超出本条款和条件所载明的任何责任。

13.4 国内航班受1959年颁布且经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承运人义务)》(或任何替代法律)或补充性国家法律的约束。我们对您受伤或死亡的赔偿以500,000澳元为限,对托运行李丢失或受损的赔偿以每位乘客1,600澳元为限,对非托运行李则以每位乘客160澳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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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索赔和诉讼的时限

14.1 索赔通知——国际航班
行李标签持有人接受行李,且在领取之时未提出申诉是行李依照承运合约交付,且在交付之时状态良好的充分证明,除非您另行予以证实。如果您有意就托运行李受到的损害提出索赔或诉讼,您必须在发现受损后尽快通知我们,至迟不超过收到行李的七(7)天以内。如果您有意就托运行李的延迟抵达提出索赔或诉讼,您必须在行李可供您处置之日起的二十一(21)天内通知我们。此等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在上述规定期限内邮寄或交付给我们。

14.2 索赔通知——国内航班
行李标签持有人接受行李,且在领取之时未提出申诉是行李依照承运合约交付,且在交付之时状态良好的充分证明,除非您另行予以证实。如果您有意对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中某件物品局部的损失或损害提出索赔或诉讼,您必须在航程结束之日后的三(3)天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有意对托运行李中整件物品的损失或毁坏提出索赔或诉讼,您必须在您应已收到行李之日起的二十一(21)天内通知我们。此等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在上述规定期限内邮寄或交付给我们。

14.3 诉讼时限
如果未在航班抵达目的地之日、飞机原定抵达之日或航行停止之日起的两(2)年内对我们提起诉讼,对损害的任何权利即自动失效。时限的计算方法应由审理案件的法院适用的法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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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法律和司法管辖权的选择

15.1 除非公约或任何适用法律、政府规章、法令或要求另有规定,否则:

  1. 本条款和条件和我们同意向您提供的任何承运服务(就您本人及/或您的行李而言)应受新加坡法律(就国际航班而言)或澳大利亚法律(就国内航班而言)所管辖。
  2. 您与我们之间因该承运所导致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受新加坡法院(就国际航班而言)或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法院(就国内航班而言)的非专属司法管辖权所约束。

15.2 根据合同法(第三方权利)(新加坡)或澳大利亚的其他法律,非相关承运合约当事方的人士无权履行合约的任何条款,包括本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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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修订和弃权

16.1 我们的代理人、员工或代表均无权变更、修订或放弃合约条款的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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